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21号提案的答复
聂建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解决新时期农民负担加重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对您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现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会办意见,就有关问题及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农民三层自建房纳入‘限额以下’管理,或确无法‘限额以下’纳入,出台新政策,对农民建房进行补贴”的建议
1.关于将农民三层自建房纳入“限额以下”管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明确提出“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新建农房要把“限额”以上建房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县级住建部门严格按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监管,对“限额”以下建房由县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
2.关于如无法“限额以下”纳入,则出台新政策,对农民建房进行补贴。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明确了“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报建流程、时限材料等事项,并要求各地针对“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项目,做好帮办代办、降费减负等相关服务工作,切实保障“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的建设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10月,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了全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将村民建房成本高的情况写入调研报告,并向省政府领导做了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化解此问题提出了一定措施。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针对农民建房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建房相关政策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指导。一是尽快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该“十条措施”的第六条对减轻村民建房负担进行了专门明确,基层按照此条开展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可切实降低村民建房成本。二是加强村民建房选址指导工作,督促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认真抓好村民建房选址和布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选址,防止因选址不当造成村民经济损失。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住建部门加强村民建房政策宣传,加大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推广力度,将村民建房政策、民房设计图集等作为宣传培训内容。同时,配合住建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统一采购工程勘察、地基基础设计及个性化改图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技术指导等服务,供村民免费选择使用。配合住建部门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下乡,通过试点、补贴等政策措施,推广使用装配式绿色农房,确保村民所建房屋安全,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二、关于“严格规范管理,多措并举防范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建议
1.关于删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在研究删除此条规定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家长、学生有强烈的统一穿着校服的需求意愿,并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后学生家长基本能够承担;二是多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吁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服问题。考虑到农民减负等方面的情况,下一步,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发改委重新进行研究修订。
2.关于删除了“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的问题。省教育厅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托管等方式开办学生食堂。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收回,自主经营”的规定,在《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删除了该条款。目前,该文件正在修订中。
3.关于删除了“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的问题。我省多个教育收费的文件都有“一科一辅”的提法,这是我省订购教辅资料的基本原则,只是在《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这个文件中没有再次重述,今后在修订文件时可加入“一科一辅”的表述。
4.关于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未经省农民维权减负监管部门审核,就对一贯坚持的减轻收费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的问题。经省农民维权减负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下一步,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农村教育收费文件时,将报省农民维权减负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三、关于“统筹地区差距,区别对待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于2017年初已整合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明确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综合考虑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4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670元。因此,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确定的,且在全国来说处于较低水平。
下一步,省医保局拟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国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评估居民医保筹资结构,研究明确未来五年财政补助增长规划和个人缴费增长规划,并且尽可能减缓个人缴费增速或保持相对稳定,给广大参保群众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指导各地根据筹资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水平。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三是加大对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力度。为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较重的问题,我省将继续做好对困难群众的参保资助,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给予50%的资助。四是持续关注农村居民医保待遇问题,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农村留守老人等医疗费用负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