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子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委制订了《湖南省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湖南省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子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以种子生产大县、用种大县、粮食生产大县为重点区域,以近年来监管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品种和问题门店为重点对象,以水稻、玉米、棉花、油菜、绿肥为重点作物,按照种子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切实加大监督抽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集中查处一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违法案件,公开一批问题品种,曝光一批种子大要案,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严惩一批不法分子,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实现种子市场秩序持续性好转。
三、监管工作内容
(一)企业监督检查
按照“谁许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核发机关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生产和销售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其中,对近三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有举报的、农民有投诉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省农委组织对省级发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生产经营的所有品种进行全覆盖抽样,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检测,并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样品进行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种子依法进行转商处理,对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二)试验环节检查
1月下旬至4月中旬,省农委组织对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省级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的水稻、玉米品种抽样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其中,参加省级品种试验的品种,按照2018年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参试单位在送交试验种子后,由省农作物良种引进示范中心从中抽取样品交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组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播种前必须有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一律停止试验不予播种;参加联合体品种试验的品种,由省种子协会对参试品种组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省农委对区试品种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全部进行核查,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或没有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的品种一律停止试验不予播种;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试验品种,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依据企业上报的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省农委组织对区试品种的省内试验地点在秧苗期随机抽取叶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对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立即终止试验并及时销毁试验植株。
(三)市场专项检查
在全省范围内分别开展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水稻、玉米、棉花种子为主,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油菜、绿肥种子为主。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乡村经销店以及企业办理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在对企业全覆盖抽查时没有抽到的品种和政府采购种子为检查重点,对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的种子,必须提供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重点检查“四种”经营主体备案情况和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经营档案和台账、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委托和代销合同、种子质量等。对种子集中交易大市场,要联合工商部门查清各摊位的注册所在地。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要组织进村入户倒查问题种子线索,查清种子来源。
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城区(市辖区)种子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全覆盖检查,每个市场抽查不低于30%的经营门店,每个经营门店扦取不少于2个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检测,对杂交水稻、玉米种子样品还要进行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对油菜种子进行转基因检测。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进行全覆盖检查,每个经营者扦取至少2个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检测,对杂交水稻、玉米种子样品还要进行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对油菜种子进行转基因检测。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县市区,要深入乡镇开展入户倒查,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1个行政村,每村抽查不少于5个农户,要认真查清种子来源。
省农委将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制种基地检查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4月底前对在辖区内进行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在种子生产苗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种子生产基地核查种子生产者是否具备种子生产基本条件,时空隔离是否满足要求;按照“一企一地一品一证”原则,核查是否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核实种子生产面积,种子企业是否与生产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是否规范等。在种子生产花期,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重点检查种子生产基地的隔离、除杂去劣、田间花检、田间纯度验收等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种子生产建档、产地检疫执行等情况。在种子生产成熟期,国家级制种大县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一个品种一个企业一个样品”要求,对辖区内制种基地所有生产的种子田间现场抽取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样品。非国家级制种大县的制种基地由所在地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抽取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样品。在种子收购期,制种基地所在市州种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基地全部收购种子抽取纯度种植鉴定综合样品。省农委对全省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亲本种子生产抽取转基因成分、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样品和纯度种植鉴定分户样品进行检测,并对各地抽样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所有抽取样品及时、有效送检。在种子调运季节,各地要重点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植物检疫、去向和数量。对维权企业举报线索和列入监管重点的制种基地、生产加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对其他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对生产资质、依法生产、隔离条件、质量控制、检验检疫、生产档案、种子种苗质量等进行检查。
(五)案件查处及公开
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要从快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为;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测或田间鉴定;对于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监察部门进行督办;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违法生产经营的监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报告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办结案件信息后,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信息分别报省农委法规处和种子管理处。省农委将通过农业部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平台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违法记录社会可查询。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8年1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统一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8年1月-12月)
1月中旬前完成种子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样;3月上旬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4月底前报送品种纯度种植鉴定结果。
2月下旬启动春季市场专项检查,分别在3月10日、3月底、4月底前完成早、中、晚稻种子抽样;抽样20天以内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9月上旬报送品种纯度种植鉴定结果。
4-11月,开展制种基地监督检查。4月底前国家级制种基地县市区开展基地核查,5月底前报送核查结果;5-8月开展种子生产苗期、花期、蜡熟期基地专项检查和抽样,8-11月开展种子加工、调运检查,11月底前报送检查结果。
8-9月,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8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结果;9月中旬前报送转基因成分、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
1-12月,全年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
各阶段检测和鉴定结果由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农委种子管理处。
(三)总结验收(2018年12月)
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0前将监管工作总结报送省农委。省农委将对各市州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等进行评价,并于12月下旬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市州和相关管理单位予以表扬。
五、检测要求
各地抽取的种子样品均要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指标检测,由抽样单位组织进行。杂交水稻、玉米种子还要进行转基因成分、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和纯度种植鉴定,对油菜种子进行转基因检测,由各抽样单位将样品统一送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省农委根据样品来源情况确定检测任务,委托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一指挥协调,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密切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履行农作物种子监管职责,主动监管,严格执法。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种子监督抽查和抽样检测,科教管理机构负责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的发布和处理,法制管理机构负责对种子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督查,执法机构负责种子案件查处工作,其他有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认真落实“双随机”要求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要求,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监管的有关检查工作。各地在制定“双随机”工作方案时,可根据省农委落实“双随机”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拟定抽查对象名录和抽查人员名录,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但对于农业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检查对象,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该抽查对象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省农委开展有关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从种子生产经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选产生,并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抽查人员分组时,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必要时,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严格规范检查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种子抽样检测规定程序,在抽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环节依法规范操作,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每一个样品证据链可靠、完整、可追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支持抽样单位做好样品确认、结果通知等工作。
(五)全面加强信息公开
各市州要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高压严打氛围,震慑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