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6-01-06 17:06  【字体:  

索引号:430S00/2026-000776 文号:湘农发〔2025〕7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5-17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30-12-28
签署日期:2025-12-10 登记日期:2025-12-29 所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2025-12-29 公开责任部门: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HNPR-2025-17016

湘农发〔2025〕75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加强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监督管理,推动增殖放流活动科学、规范开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流域及珠江水系等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增殖放流是指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殖放流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殖放流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放流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普及科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知识,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明确优先放流的本地土著种,允许放流的广布种,禁止放流的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生态风险物种。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区域增殖放流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计划应包括放流物种、规格及数量、放流水域及实施时间、苗种来源、资金保障与效果评估方案和生态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  增殖放流苗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源合法:经济物种应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珍稀濒危物种应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水生生物苗种须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在“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生产供应单位中采购,增殖放流实施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二)种质纯正:优先选用原种场或良种场生产的本地原种子一代苗种,健康无疫病,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条​  放流苗种须由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证明须随苗种同步移交。检疫标准按《鱼类检疫方法》(GB/T15805)等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增殖放流全程监管,推行放流公示公证制度,将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有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放流活动应公开进行,提前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放流物种、数量、地点,并邀请科研机构、环保组织、公众代表参与。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开展规模性放流活动,应提前15日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物种来源证明、检疫报告及放流方案。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放流效果评估,通过比较优势种组成、群落多样性指数、生物学特征和渔业资源量等参数评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增殖放流的实施单位须于11月15日前汇总整理成册上报,放流情况须及时录报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内容包括增殖放流活动工作评价表、各批次增殖放流活动情况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工作总结、增殖放流实施方案、苗种供应政府采购资料、苗种供应合同、苗种购运发票凭证、每次放流检疫或检测证明、公证书、宣传报道、影像等图片等。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评估,对任务完成不合格的增殖放流单位在下年度予以降类或取消放流资格。

第十六条  ​使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开展增殖放流的,除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外,增殖放流方案须经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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