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新建杆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6-007967
文号:湘政办发〔2026〕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6—01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31-02-04
签署日期:2026-02-05
登记日期:2026-02-0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26-02-05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2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耕地新建杆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耕地新建杆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耕地区域内新增杆线建设,减少田间杆线对机械化作业的影响,提升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农田景观风貌,优化杆线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耕地保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可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新建杆线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杆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的新(改)建。
第四条 耕地新建杆线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新建杆线应当统筹规划设计,避免多头规划、重复建设。统筹新建和合理利用既有设施,推行“多杆合一”“多线合一”“多箱合一”的共建共享模式。
(二)保护耕地。新建杆线优先采用非耕地路径,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三)确保安全。新建杆线应当做到设施材质安全、农机作业安全,同时结合耕地类型、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建设方案。
第五条 新建杆线实行全过程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耕地杆线管理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六条 新建杆线规划应当与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有机衔接,与土地整治、道路建设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七条 新建杆线选址要求:
(一)尽量避让。优先选择田间道路、生产路、田埂等区域新建杆线,最大限度避开耕地核心区、灌溉水渠、农机作业通道等关键区域。
(二)农机友好。杆线布局应当为旋耕机、插秧机、收割机、植保无人机等预留足够的转弯半径和安全间距,确保其安全无障碍通行、高效率作业。
(三)地质安全。在丘陵山区应当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在洞庭湖平原等软土区应当评估地基稳定性。
(四)防汛安全。位于湖区、河网地带的杆塔,基础标高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采取加固、水泥护墩等方式,对杆塔进行保护。
第八条 新建杆线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铺设方案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性及对耕作的影响进行论证,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其加强监管。确因紧急抢修需要新建的杆线,按应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现有杆线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开放共享,附挂的新线路需履行共建共享审批流程,并严格落实线缆附挂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新建杆线设计要求:
(一)杆型选择。推广采用高强度电杆,鼓励采用复合材料杆等新型杆材。角杆鼓励采用无拉线杆塔,减少拉线设置。
(二)杆线布设。根据地势合理确定杆位和杆高,预留农机作业转弯半径8—12米,线缆高度不低于5.5米。35千伏及以上线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10千伏高压线路杆距控制在60—80米,通信、低压线路杆距控制在40—60米。
(三)共杆线缆间距。通信线缆附挂电力杆路时,通信线缆与电力线缆间距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杆线施工要求:
(一)材质标准。杆塔、线缆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充分考虑大风、暴雨、冰雹、冰雪等极端天气影响,适当提高材质标准,提升杆线抗灾能力。
(二)基础施工。山区岩石地基应当采用岩石锚固基础,湖区软土地基应当采用加固或加深基础的方式,必要时使用底盘、卡盘加固,确保杆塔稳定。
(三)新立杆塔。杆塔埋深应当符合电力、通信相关规范要求。立杆过程中采取杈杆等安全防护措施,杆塔立起后杆洞坑回填土应当夯实。
(四)新建拉线。拉线安装、地锚坑深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拉线受力均匀无松弛。地锚坑回填时分层填土并夯实。
(五)线缆敷设。线缆宜采用绝缘架空方式,架空吊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线缆敷设垂度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线缆平顺、无扭绞,挂钩卡挂间距适宜,线缆绑扎整洁美观。
(六)保护耕地。施工过程中实行表土剥离保护,完工后及时恢复耕地原貌,严禁将建筑垃圾弃置于耕地。丘陵山区施工减少开挖面,防止水土流失。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避免压坏耕作层、损毁农作物。
(七)错峰作业。优先选择在农业生产空闲期作业,尽量避免在农作物生长期施工。优化现场作业安排,压缩田间作业时间。
第十二条 新建杆线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一)防撞警示。田边杆塔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近道路的田边杆塔应当涂刷反光漆或张贴反光标识。
(二)拉线保护。作业人员、机械易碰撞的地方,应当设置拉线警示保护管及反光标识。可能接近带电体的拉线,应当安装拉线绝缘子。
第十三条 新建杆线建设应当加强监督,电力、通信、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协调放线等工程建设,确保路径与方案一致。
第四章 长效管护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对新建杆线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杆线维护与巡查:
(一)产权单位负责所属杆线日常维护。
(二)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县级每半年专项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建设杆线、废弃杆线或其他安全隐患,产权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时限和计划,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三)废弃杆线应当在停用后3个月内由产权单位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级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通信部门督促产权单位进行强制清除。
第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公布杆线违规建设及安全隐患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监管单位或责任人员存在失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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