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农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实际,有必要制定《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种植业工程、畜牧(兽医)工程、渔业(渔港)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农业生态工程等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各类主体依法履约、诚信经营,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格局,提升农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必要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
为此,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同时,参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制度设计合法合规、科学合理。
三、制定过程
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列入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制定原则、时间安排和规范程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组织相关处室和业务骨干,深入调研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现状,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结合行业特点,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规则,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为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合理可行,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座谈会研讨等方式,向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市场主体及行业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并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查和印发工作。
四、主要内容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评价主体和责任、信用信息公开、项目履约评价、信用评价和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评价原则。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规范信用信息分类与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履约业绩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和项目履约评价信息三类。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定义、采集主体、审核流程及归集责任。履约业绩信息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归集;优良行为由市场主体申请,省级审核;项目履约评价由招标人实施,“一项目一评价”,逐级汇总至省级。
(三)建立项目履约评价指标体系。办法聚焦项目实施全流程,从人员和资源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配合与协调等六个方面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不同类型主体,以及农田工程等特殊领域,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定量计分。
(四)实行定期评价与结果应用。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制度,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每年1月、7月集中开展一次评价。评价采用评分制,基于近三年(初期按实际开展年度)的履约业绩、优良行为和项目履约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评价结果将推送至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依法依规应用在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评优评先等环节。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场主体,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省级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平台统一公布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公开期限。建立了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同时,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解读人:洪彬
咨询电话:0731-85812458
文件材料: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6〕13号)

湘公网安备43010502000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