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6-03-25 14:51  【字体:  

索引号:430S00/2026-014679 文号:湘农发〔2026〕1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6-17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03-22
签署日期:2026-03-23 登记日期:2026-03-23 所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2026-03-23 公开责任部门: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HNPR-2026-17004

湘农发〔2026〕13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健全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强化信用在农业工程建设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业工程、畜牧(兽医)工程、渔业(渔港)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农业生态工程等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各类主体。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履约业绩信息、优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

第六条  履约业绩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近一年内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履约金额、中标时间、验收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信息(具体情形及计分规则详见附件2)。

第八条  项目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节,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人员配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信息。

第九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以及农业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和采集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主体和责任

第十条  履约业绩信息由县级及以上农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填报(信息字段及要求见附件1),农业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履约业绩信息的采集、审核,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归集。

第十一条  优良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完整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计入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抄告招标人,作为招标人开展项目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报送的评价结果后,应及时对评价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汇总后逐级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归集全省项目履约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各责任主体对其提供或生成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后,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布。

第十七条  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1.履约业绩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2.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3.项目履约评价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4.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信息类型明确具体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期限、认定部门、认定日期、认定依据等。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对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信息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开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公开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认定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以及信用信息公开期满的,负责归集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招投标监督等工作中,可以向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调阅信用信息。


第五章  项目履约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履约评价以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技术标准、监管部门检查结果等,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履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履约评价聚焦项目实施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员和资源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设备物资保障、技术力量配置等情况;

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规范执行、生态环保措施落地等情况;

3.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合规性、原材料检验、工程质量验收等符合合同及标准的情况;

4.进度控制。施工计划执行、关键节点达成、工期调整合规性等情况;

5.投资控制。工程价款支付、变更签证管理、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等情况;

6.配合与协调。与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协作,响应监管要求及问题整改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履约评价实行百分制定量计分,评价内容权重及细化指标见附件2《市场主体项目履约评价指标体系》,项目履约评价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评价过程需全程留痕,相关佐证材料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在项目开工后、主体结构完工、竣工验收前等关键实施节点,对市场主体履约情况开展评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日内完成项目履约评价,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在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汇总前一阶段本行政区域的项目履约评价结果,审核后报送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归集管理。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制度,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7月集中开展一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制,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归集近三年(评价实施初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已开展评价的年度)全省市场主体履约业绩信息、优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后进行评价,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总数,即近3年实际已完成履约评价的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经优良行为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核定。

第三十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完成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平台,依法依规应用在招标投标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项目评优评先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评价、公开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上报虚假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项目履约业绩信息统计表

      2.项目履约评价指标体系

      3.项目履约评价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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