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6-06-26 18:35  【字体:  

索引号:430S00/2026-034841 文号:湘环发〔2026〕5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6-13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31-08-15
签署日期:2026-06-24 登记日期:2026-06-24 所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2026-06-24 公开责任部门:厅畜牧兽医处

HNPR-2026-13008

湘环发〔2026〕54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

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强化全省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遵循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完善畜禽粪污配套处理设施,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防治水平。

二、严格环境准入

(一)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畜牧业发展规划应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建设及污染防治措施。省、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农业农村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优化工作,禁养区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二)强化畜禽养殖场选址与场区布局。督促指导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充分衔接,在选址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应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进行选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及规划控制的依据。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参照《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进行场区布局,实现生活区、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相隔离,确保监管人员能够正常进入粪污处理区开展日常监管。

(三)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复核。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含停养后复养的),应督促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督促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设置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执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督促其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等生态环境信息。

(四)强化生态敏感区环境准入。对在喀斯特地貌区、水网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开展畜禽养殖的,应结合地貌特征和水环境保护需要,合理确定不同区域养殖规模,防止超环境承载容量养殖。对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风险的生态敏感区,应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依规引导减养退养。

对在喀斯特地貌区建设大型畜禽养殖场的,应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地下溶洞塌陷或岩溶区土地沉陷带来环境污染隐患。

三、加强污染防治

(五)全过程削减粪污产生量。指导畜禽养殖场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采用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先进技术、设备,全面削减粪污产生量。源头上,要推进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宜采用干清粪等清洁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过程中,要推广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管控上,要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

(六)规范粪污贮存发酵处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等要求,规范粪污贮存设施建设与发酵处理。

液体粪污贮存发酵方面,应建设满足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沼液还田的,应通过贮存设施后续处理,贮存周期不低于60天。固体粪污堆肥发酵方面,采用堆肥、沤肥等方式处理,原则上采用高温堆肥(≥55℃)发酵,反应器、槽式、条垛式(覆膜)发酵时间分别不低于5天、7天、15天;沤肥发酵时间不低于60天。

(七)科学开展粪肥还田利用。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确保充分腐熟。粪肥还田利用的,重金属、卫生学等指标应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规定限值;沼液还田利用的,重金属、卫生学等指标应符合《农用沼液》(GB/T40750)规定限值。

粪肥还田施用方面,督促严格按照《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科学施用,不在雨前、雨中还田,不对土壤过湿的旱作农地、园地、林地还田。消纳地面积不小于按照《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NY/T3877)测算的配套面积,原则上自然生长的乔灌木林地不能作为消纳地。鼓励建设与粪肥施用相匹配的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鼓励采取喷施、浇施、滴灌等方式施用液体粪肥。

(八)规范液体粪污达标排放与资源化利用。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液体粪污处理后直接外排的,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设置排污口,出水水质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文件规定限值要求。排入农田灌溉渠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规定限值。严禁通过消纳地外排粪污,以粪肥还田名义实施非法排污行为。

(九)推进畜禽养殖场区综合减臭。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从动物饲料、圈舍环境、清粪方式和粪污收集处理等方面综合减臭。通过优化饲料配比,采用低蛋白日粮饲喂、添加益生菌、复合酶制剂等方式,减少源头臭气产生。通过采取控制饲养密度、加强舍内通风、密闭粪污处理、圈舍快速清粪、喷洒生物除臭剂、安装除臭设施及种植绿化带等措施,防控养殖过程臭气扩散。处理后的臭气浓度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规定限值。

(十)规范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除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原则上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十一)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配套土地不足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督促指导承接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畜禽养殖粪污交接和处理台账。

(十二)加强代养模式环境管理。规范畜禽养殖“公司+农户”代养模式环境管理,监督指导公司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代养场环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增强合作农户生态环保意识。要指导公司把好准入关,在与合作农户签订协议前,对合作农户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评估,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设施匹配,各类环保手续合规齐全。要指导公司强化过程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违法排放、环保设施运行异常的合作农户,及时督促整改。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线索双向移交及闭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检查环评(告知承诺)批复落实、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将畜禽规模养殖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应重点巡查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不规范粪污资源化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技术认定。

(十四)督促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畜禽规模养殖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并督促畜禽规模养殖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十五)加强监督成果应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应用,对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执法检查、未落实环评批复(告知承诺)要求、未建设或未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畜禽养殖场及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给予畜禽养殖补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不予支持申报各类项目资金及荣誉称号。

五、保障措施

建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引导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统筹安排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财政常态化帮扶等资金,因地制宜建设粪肥田间暂存池、田间输送管网等设施,打通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规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

本指导意见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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